近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才东、肖辉明等8人寻衅滋事案,经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肖辉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当阳市人民法院()鄂刑初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辉明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撤销缓刑后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郑才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被告人熊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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