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原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财物价值共计元。3月16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以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4月1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获悉,昨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以众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被告人吴以众,男,汉族,年出生,大专文化,原系安徽省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获悉,被告人吴以众因涉嫌受贿罪,于年11月23日被滁州市琅琊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年12月30日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拘留;年1月6日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1日被提起公诉,于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吴以众在任定远县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行政审批股股长、定远县原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人防办)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和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财物价值共计元。
被告人吴以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以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以众犯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吴以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以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对索贿部分,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以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