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办公室关于敦促限期落实安装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公告
1月7日,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办事处食堂疑似燃气泄漏燃爆,造成16人死亡、10人受伤,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快推进我县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切实提升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用气安全水平,减少和避免燃气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全县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必须依法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装工作必须于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用户自主购买合格合规的燃气泄露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自行选择具备安装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名单附后)。
三、未按期完成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相关用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具备安装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机构名单
远安县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年1月14日
注:安装企业不限于附件公布的名单,具备资质条件的可补充纳入,如有具备资质且在远安县内经营该领域业务的企业或单位,可与远安县城乡燃气专委会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更新企业名录,方便用户选择。
联系人:黄潇,蒋厚霖
原标题:《远安县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敦促限期落实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