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投资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号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管委会:
《省级投资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兰政办发〔〕号)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全省工程建设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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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法(修订稿)》已经省同意并印发执行。《管理办法》自月20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现将修改后的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付。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的分包单位进行承包,同时明确其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约定。该条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的项目,但不包含工业建筑及生产性配套设施等项目,具体范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三、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提交下列材料:
(1)基本情况;
(2)初步设计;
(3)勘察成果;
(4)地质资料及相关技术指标;
(5)消防等相关手续证明;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用途或结构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部分,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造的建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5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以上内容删去后加黑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改为第六款的第一句,即: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公共区域设置广告牌匾或者其他宣传品的,予以取缔,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处理(以下内容均删去),并将本条规定的内容移至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