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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起党员酒驾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原创远安融媒体远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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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持续深入开展酒驾醉驾问题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及无职党员酒驾醉驾问题,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现将5起党员酒驾问题通报如下:

01

鸣凤镇凤山社区四支部党员张治高酒驾问题

年1月7日,张治高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领秀路与城北路交叉路口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年1月7日,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治高作出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年4月19日,张治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2

嫘祖镇望家村党支部党员陈兴权酒驾问题

年1月19日14时许,陈兴权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望家村红卫桥附近时,被嫘祖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年1月24日,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陈兴权作出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年6月6日,陈兴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3

旧县镇洪家村党支部党员张万炳酒驾问题

年2月24日,张万炳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亭子山路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年2月28日,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万炳作出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年4月15日,张万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4

洋坪镇余家畈村党支部党员刘兵酒驾问题

年3月10日20时56分,刘兵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鸣凤大道与友谊巷交叉口时,被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年3月10日,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刘兵作出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年6月27日,刘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05

河口乡樟树村党支部党员王以品酒驾问题

年4月13日20时52分,王以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照)行驶时,被远安县公安局茅坪场派出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年6月6日,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王以品作出罚款元、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王以品已年满七十周岁,故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年7月12日,王以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5起酒驾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乡镇、村(社区)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压得还不够实,措施还不够严,作风还不够硬,未能有效杜绝本地本单位党员酒驾醉驾行为,也反映出少数党员无视党员身份,放松自我要求,知纪违纪,知法违法,损害了党员形象。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汲取教训、警钟长鸣,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牢“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守好纪法底线。

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尤其是“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及时通过提醒谈话、剖析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督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强化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持续保持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零容忍”,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联动,有效衔接,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案例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持对饮酒原因、参与人员、饮酒场所、费用结算等进行“四必问”,深挖倒查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问题”,从严从重查处,不断释放监督执纪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向好,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原标题:《关于5起党员酒驾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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