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由住建部门承担。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现就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
《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一)特殊建设工程(12类)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二、消防设计审查
1.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选取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土建、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审查。图审机构一并出具专业技术审查结论,包含土建、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各专业。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费用由住建部门承担。
2.行政许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提交以下资料。
三、消防验收/备案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办理流程:提交申报材料→验收受理→现场评定→验收许可。
(2)申报材料清单
(二)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与抽查
除12类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与抽查。
(1)办理流程:提交申报材料→备案受理→系统随机抽取→抽中,进行现场评定→未抽中,出具备案凭证。
(2)申报材料清单
四、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全程采取网办模式,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住建局(王平),政务服务中心(常娟娟)。
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10月10日
原标题:《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