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碧丹、李河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强迫交易等案,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碧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李河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孙光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三千元。
四、被告人秦立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刘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六、被告人刘克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七、被告人刘克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八、被告人夏青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九、被告人李青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十、被告人覃青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十一、被告人李俊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十二、被告人张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
十三、被告人冯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十四、被告人冯劲松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十五、被告人周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十六、被告人张亚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十七、被告人官守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十八、被告人邓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近日,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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